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白)决字[2025]第0957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17时许,在涟源市白马镇咸秀村,杨**与刘新民因琐事发生冲突,杨**将刘新民的右眼打伤,致刘新民右眼结膜出血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人杨**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病历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杨**主动投案自首,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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