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公(梨)决字[2025]第0134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现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
  现查明:2025年4月,违法行为人罗×成出于图财的目的,在明知他人收取买卖电话卡将可能用于非法活动的情况下,仍答应谭×海、谭×平等人帮忙联系人员办理电话卡。罗×成在2025年4月为谭×海等人联系组织罗×香、罗×荣、及外号×子的人员在怀化市鹤城区广电营业厅谭×海等人办理电话,并从中获利2000元,另有2100元用于止付给其他开卡者的钱由谭×海等人转移至罗×成,罗×成暂未分发。后经查,罗×成的行为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提供了通讯帮助,造成受害人叶×华遭受欺诈。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罗×成的陈述和辩解;2、关联人罗×香、罗×荣的陈述;3、辨认笔录;4、涉案案件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积极退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