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东)决字[2025]第0609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石潭*******,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违法行为人周×、胡××在湘潭市岳塘区天虹广场负一楼“嗨空间”电玩城利用“打鱼机”以上、下分的方式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证据有现场照片、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交易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潭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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