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黄)决字[2025]第0640号
被处罚人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黄茅洲镇新*******,现住沅江市黄茅洲镇新*******。
现查明:2022年年底至2024年4月期间,违法行为人廖×在沅江市黄茅洲镇收受赌客的地下六合彩码单再报至上线沈××处,为他人提供赌博条件,其中廖×收受谭××、易××、陈××等赌客码单共计180888元,非法获利7200元(已退赃)。现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意见对廖×进行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因违法嫌疑人廖*涉嫌赌博在2024年4月6日至2024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并羁押在益阳市女子看守所,共羁押十二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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