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马迹塘镇京*******,现住桃江县马迹塘镇京*******。
现查明:1、2025年3月份的一天,违反行为人夏×国在其上线刘×手中花费1000元现金购买至少0.2克冰毒后,在马迹塘镇京×村附近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一次;2、2025年3月底的一天,违法行为人在夏×将家中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一次;3、2025年5月9日凌晨,违法行为人伙同夏×、夏×将在夏超将家中吸食冰毒一次;4、2025年6月25日,违法行为人夏×国通过在其上线刘×手中花费毒资1500元钱购买冰毒,随后在马迹塘镇京×村一废弃茶厂的房间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吸食冰毒之后违法行为人夏×国驾驶机动车辆在公路上行驶至其家中。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证实了案件的来源和事实情况;2、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了夏×国吸食毒品的情况;3、违法行为人夏×国陈述,证实了其吸食毒品的行为;4、到案经过,证实了违法行为人夏×国的到案过程;5、户籍信息,证实了违法行为人夏×国的身份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有较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从重处罚。《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4)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夏**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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