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水)决字[2025]第0439号

  被处罚单位:常宁市****,地址:,法定代表人:刘***
  现查明:2025年3月9日水口山分局在办理的3.09杨×被强奸案中发现,杨×(15周岁)与于×林入住华××瑾酒店8818号房间,经查询相关入住记录,华兴××酒店未依法对未成年人杨×的入住信息进行登记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开房记录、监控视频、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