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公(交)决字[2025]第0174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保靖县迁陵*******,现住湖南保靖县迁陵镇*******。
  现查明:2024年07月04日21时许,嫌疑人曾**酒后驾驶湘UU875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保靖县迁陵镇迁陵东路与魏竹南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我队执勤民警打手势拦下检查,现场对该车驾驶人曾**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97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湘西新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曾**的血液检材中的乙醇含量为85.4071mg/100ml,本次违法系为醉酒驾驶。另经调查,曾**2019年06月05日因饮酒驾驶被保靖县交警大队查处,但前次酒驾距本次醉驾已超过两年,曾**本次虽醉酒驾驶但无两高两部《意见》中第十条所列的加重情形,尚不构成其他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曾**本次的违法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且2024年08月02日,湘西州交警支队已对曾**作出吊销其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查获经过,2.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检测单,3.驾驶人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4.血液提取笔录,5.现场照片,6.驾驶人违法记录查询,7.驾驶人前次酒驾处罚信息,8.鉴定聘请书。9.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文件复印件,10.鉴定意见通知书,11.驾驶人本次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保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