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城)决字[2025]第0916号
被处罚人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菁华*******,现住湖南省宁乡市菁华*******。
现查明:2024年5月20日晚,高**邀集陶赞、高学群、罗志明、 曾进威(四人均行政拘留)在宁乡市xx街道xx酒店2楼茶楼的215包厢内,进行50元起注,300元至600元的递庄斗牛赌博,高**从中抽水获利,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高**于2024年4月20日、4月21日、4月30日、5月19日多次邀集陶赞、高学群、罗志明、曾进威等人在宁乡市xx街道xx酒店2楼茶楼的215或216包厢内,进行50元起注,300元至600元的递庄斗牛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7500元。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文书,交易记录流水,陶赞、曾进威、罗志明、高学群等人的询问笔录及高**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高**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因高**因同一事实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日期折抵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乡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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