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建)决字[2025]第0611号
被处罚人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姜畲镇塔岭乡,现住九华步步高新天地*******。
现查明:2025年06月11日至06月25日,在湘潭市岳塘区天虹商场负一楼XX空间电玩厅,沈XX使用“八狮王朝”赌博机以1元100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与电玩厅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转账上、下分,经核查,沈XX共上分5070元,下分2257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微信截图、微信账单、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沈**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潭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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