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安公(龙)不决字[2025]第0251号
违法行为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小淹镇敷溪*******,现住:安化县小淹镇敷溪*******。
现查明2025年3月的一天,李X伙同李X在安化县小淹镇XX社区XX村四组李X的租房二楼客厅吸食了一次毒品冰毒。2025年4月的一天,李X在安化县小淹镇XX社区XX村四组李X的租房二楼房间吸食了一次毒品冰毒。2025年6月26日,李X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尿液和毛发检测:二乙酰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均呈阴性。经核实,李X吸毒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以及李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6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