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十)决字[2025]第0552号
被处罚人毛**,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十美堂镇紫流村5*******。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毛XX通过爬窗进入受害人二楼家中,然后再一楼卫生间的淋浴喷头上安装摄像头偷窥他人隐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报案人陈述、摄像头购买记录、现场指认等等证据证实。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安装摄像头侵犯他人隐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毛**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毛**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毛**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10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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