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三)决字[2025]第127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平江*******。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违法人李XX在平江县三墩乡非法挖采河沙被三墩乡XXXXXX大队工作人员巡查发现,李XX拒不配合工作人员,将河沙运回了三墩乡XX村自己家中,并对前来执法的工作人员进行阻碍。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李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