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高)决字[2025]第1048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高平*******,现住湖南省隆回县高平*******。
  现查明:2025年3月2日至2025年3月4日,袁*明知不能使用自己名下银行卡协助他人转账以及明知使用其名下银行卡周转资金为网络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袁*依然按照周××的要求将平安银行卡(62305800001504585××)内收到的网络犯罪所得资金转出。袁*使用平安银行卡协助周××转账期间,其银行卡转入流水为:14167元,银行卡转出流水为:12167元,受害人马××、王×分别将被骗资金2000元、2000元转账到袁*平安银行卡内,袁*将王×的被骗资金转出,马××的被骗资金被冻结在银行卡内。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报案笔录、银行卡转账流水、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