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马)决字[2025]第0372号

  被处罚人崔**,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现住天津市北辰区宜兴*******。
  现查明:2023年11月1日下午13时许,崔某某与其男友李某(另案处理)在中间人穆瑞来(另案处理)的介绍下,在明知其上线“胖子”租借其银行卡进行网络违法犯罪活动转账洗钱的情况下,崔某某租借自己的一张天津农商银行卡6231039919019931733给“胖子”,总计银行流水99万余元,其中段某被诈骗金额为6万元。经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以上事实有讯问笔录、证人证言、银行转账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崔**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折抵后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