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五)决字[2025]第1078号
被处罚单位:耒阳市****,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耒阳*******,法定代表人:李***
现查明:2025年06月17日15时许,接我局XX派出所线索移交函:该所在办理邓XX贩卖毒品案中发现,2024年11月21日凌晨1时许,邓XX将未成年人刘XX带至雅宁酒店806房共同吸食毒品,该房间由邓XX登记办理入住,刘宝怡在进入酒店房间时,酒店收银员管理人员李**未对未成年人刘宝怡身份进行登记核实。
以上事实有涉案人员的询、讯问笔录、酒店法人前台收银员询问笔录、开房记录、线索移交函、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第122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贰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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