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岳)决字[2025]第112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梦溪镇*******,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在湖南君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维也纳酒店市政府店)2408房出现卖淫嫖娼行为,但当天酒店前台工作人员李*未如实登记住客信息,维也纳酒店未履行访客制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住宿登记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肆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肆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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