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平)决字[2025]第0854号

  被处罚人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西湖*******,现住湖南省汉寿县西湖*******。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10时许,梁X顺在安化县平口镇XX社区XX批发部因琐事与陈X军发生争吵后,梁X顺从自己停在路边的车上拿出一把刀(经安化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鉴定属于管制刀具)拿至手中想恐吓陈X军,后被路人拦下,双方未发生实际肢体冲突。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以及梁x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梁**的行为构成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