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北)决字[2025]第0564号
被处罚人欧**,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鹿峰*******,现住湖南省桂阳县鹿峰*******。
现查明:2025年3月13日21时许,龙潭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奥朵酒店工作人员欧阳×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王×胜的身份信息,给王×胜办理入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欧阳×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欧**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桂阳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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