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牛)决字[2025]第0902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浮邱*******,现住湖南省桃江县浮邱*******。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9时许, 桃江县浮丘山乡枳木山村黄土坝村民组村民吴**在桃江县高新区牛潭河社区金源玻璃厂内违规燃放了一桶烟花一挂鞭炮。经查,该地点系桃江县政府规定的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了案件发生的情况;2、违法行为人吴×英的陈述,证实了其于2025年6月26日9时许, 在位于桃江县桃花江镇牛潭河社区金×玻璃厂,其属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3、吴×移的证人证言, 证实了违法行为人吴×英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4、现场照片, 证实了违法行为人吴×英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现场情况;5、到案经过,证实了违法行为人吴×英的到案情况;6、户籍信息,证实了违法行为人吴×英的身份情况等证据证实。
你的行为已构成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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