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桃)决字[2025]第0629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桃林*******,现住湖南省汨罗市桃林*******。
  现查明:2024年10月份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违法行为人张××在湖南省汨罗市桃林寺镇××村×××组自己家门前的菜地中非法种植毒品原材料罂粟180株。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张××的陈述与申辩;2.现场查处照片;3.户籍信息;4.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汨罗市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