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公(儒)决字[2025]第0262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城步苗族自治县儒*******,现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
  现查明:刘×晖于2025年6月8日晚上6时许在××电玩城利用具有上下分功能的“打鱼机”参与赌博,其中每100块钱可以上8万分,每打一炮在100-1000分,刘×晖共上了1300元的分,下了320元的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微信截图、微信交易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城步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指定的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收费点缴纳罚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