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沙)决字[2025]第1446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淳口*******,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淳口*******。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10时许,刘xx在浏阳市xx镇xx法庭处理与xxxx贷款公司的债务纠纷时,因不满该公司上门催收其贷款,遂在xx法庭走廊上将xxxx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胡xx用双手掐住其脖子,后又三次右手持拳头砸向胡xx的头部,致使胡xx受伤。
以上事实有1、刘xx的陈述与申辩;2、胡xx、吴x等人的陈述;3、伤情照片;4、现场视频截图;5、到案经过;6、现实表现证明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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