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桥)决字[2025]第0775号
被处罚人何**,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花桥镇显周村5组*******,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何某丽使用骗领的身份证购买并使用了合肥至道县的火车票。2024年7月29日,何某丽使用骗领的身份证购买并使用了衡阳至重庆西的火车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和辩解,省厅大数据查询记录、收缴的身份证、户口本等等证据证实。
何**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何**罚款捌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捌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