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文)决字[2025]第0749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现住长沙市天心区大托*******。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刘*于2025年6月20日7时许,骑电动车蹿至长沙市天心区文源街道明德天心中学南边的木莲路过街天桥北侧桥墩下,将受害人符XX没有上锁的一台白色“邦得利”牌山地自行车盗走后自用。2025年6月25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刘*被公安机关查获,所盗自行车亦被追回。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受害人陈述、视频监控截图、指认照片、追回的赃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