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公石(田)不决字[2025]第0066号

  违法行为人叶**,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
  现查明2025年5月7日晚上20时许,违法行为人叶XX在株洲市石峰区XX街道棉湖洲XX号自己家中门口,以帮忙到朋友那搬花为由,叫上其朋友“磊哥”,和“磊哥”的朋友三人,开车来到株洲市石峰区XX钢材大市场XX不锈钢公司门口,将受害人蔡XX自己种的10盆花卉(其中3盆绣球、3盆三角梅、3盆香水柠檬和1盆玫瑰)偷偷搬到了违法行为人叶XX位于株洲市石峰区XX街道棉湖洲XX号的自己家中,后受害人蔡XX在微信朋友圈中看到了自己被偷的花卉,遂联系上了叶XX。违法行为人叶XX将偷来的9盆花卉(还有1盆玫瑰不知去向)均主动还给了蔡XX,并取得了蔡XX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视频截图、受害人谅解书、户籍信息、对案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