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直(交)决字[2025]第0211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现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
现查明:2025年05月13日22时36分许,城陵矶新港区大队民警张强、刘炳安在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与易家垄T字路口前路段查酒驾时,发现川××××××小型越野客车驾驶人有酒驾嫌疑,遂将其拦停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该车驾驶员刘××(男,身份证号码:4××××××××××××××××7)有饮酒驾驶嫌疑,对其进行吹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检测结果为31mg/100mL。经核实,2025年5月6日其有酒驾前科,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抓获经过、当事人询问笔录、全国网上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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