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荷)决字[2025]第0916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花石*******,现住长沙市芙蓉区鸿福*******。
现查明:2025年5月19日20时许,在长沙市芙蓉区鸿XX商场2楼衣XX员工宿舍,违法人罗XX和同事汤XX因开电扇的问题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罗XX用右拳打了汤中其头部一拳,并用宿舍桌上的菜刀划伤汤XX的左面部、左耳、左手手指。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与到案经过;违法人罗xx询问笔录;受害人汤xx询问笔录;证人孙xx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涉案照片;医院检查报告及诊断证明;违法人罗xx前科材料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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