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岳云公(长)不决字[2025]第0136号
违法行为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新墙*******,现住:湖南省岳阳县新墙*******。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上午6时许,违法行为人邓**从文桥的住处去往装置内的焦化片区上班,走到**广场单车棚旁边的商店门口后,邓**趁商店老板不注意,偷走了一包价值200元的金色包装的枸杞槟榔。到案后,邓**如实陈述了其盗窃的违法事实。邓**现已向受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监控视频、价格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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