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治)决字[2025]第1590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维山*******,现住新化县维山乡芦家*******。
现查明:2025年2月7日,原燎原机械厂职工共28人在新化县芙蓉贵府采取举状纸的方式非法聚集示威,曾XX作为维山乡代表举“状纸”造势,给当地政府施压;2025年4月6日曾XX与伍XX等10余人到贵州铜仁火车站穿“状衣”聚集示威(衣服前面内容:湖南省新化县燎原机械厂经销,湖南省检察院枉法定书展销;后面为湖南贪官污吏狼狈为奸,拆迁二十六年分文不给),引起周边群众围观。曾XX作为维山乡代表召集维山乡人员参与此次活动,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视频、图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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