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桃)决字[2025]第0901号
被处罚人吴**,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桃花江镇近*******,现住桃江县桃花江镇近*******。
现查明:2025年06月26日6时许,违法行为人吴××因工地开工,其想图个吉利便购买了两桶礼花桶,在××××医院对面的工地空地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有1.接处警登记表,证实了案件的来源;2.违法行为人的供述,证实了违法行为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过程;3.证人证言,证实了违法行为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事实;4.到案经过,证实了违法行为人的到案过程;5.户籍信息,证实了违法行为人的身份信息;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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