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大)决字[2025]第0125号
被处罚人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衡山*******。
现查明:2025年4月份至2025年6月23日期间凌晨2点至凌晨4点,违法行为人黎X在南岳区松XX、莲XX、芙XX、方XX等路段,将印有涉黄内容的贴纸张贴于停在沿路车辆的后视镜,每张获利约0.4元,共计获利16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黎X的陈述与申辩、证人笔录、监控截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检查笔录、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六个月内曾受治安管理处罚的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