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交)决字[2025]第056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正和*******,现住湖南省桂阳县正和*******。
现查明:2025年04月07日晚李**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桂阳县金叶路被桂阳县交警大队交管中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李**的酒精含量为6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李**于2020年01月08日在桂阳县翡翠路被桂阳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21年06月27日在桂阳县三中路口被桂阳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强制措施凭证2、呼气式酒精检测单3、第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政处罚决定书4、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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