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黄)决字[2025]第0323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黄山*******,现住湖南省安乡县黄山*******。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18时许,安乡县黄山头镇××宾馆老板彭××在接待旅客戴××、陈××、周××时,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便让戴××等三人入住该宾馆308房间。
以上事实有彭××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支付记录截图、旅客信息登记台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乡县城关信用社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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