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麓)决字[2025]第0385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现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
  现查明:2023年7月11日至12日,徐×为牟利,在明知其上线郑×尧(另处)在为实施“跑分”洗钱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看守“卡农”等帮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徐×本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
  徐*到案后主动赔偿被侵害人损失,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十日。因徐*已因同一行为于2023年09月24日被刑事拘留至2023年10月25日被释放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