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桑公(禁)决字[2025]第0393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桑*******。
现查明:2025年2月16日22时许,张*伙同他人在桑植县澧源镇梅家山一处地方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2025年6月25日,经采集张*的毛发进行毒品类成分检测,结果呈甲基苯丙胺成分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申辩、到案经过、毒品检测报告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桑植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