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刑)决字[2025]第1503号
被处罚人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坡子*******,现住长沙市开福区通泰*******。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甘X在明知对方会利用银行卡从事非法活动,仍将自己名下一张银行卡(光大银行6214922607095340)提供给他人过账洗钱用于电信诈骗。现查明该银行卡单边银行流水66400元。受害人刘XX被骗107597元,其中向该涉案银行卡转账6000元。在此期间,甘X未获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提取笔录、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甘*主动投案自首,应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甘*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