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刑)决字[2025]第0512号
被处罚人覃**,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苏省泗洪县经济*******,现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
现查明:2025年4月30日-5月29日期间,违法行为人覃xx认为其哥哥覃xx与受害人向x(现xxxxxxxxx)存在经济纠纷,故对向x不满,遂在抖音社交平台上多次公开发布关于向x前不当言论的抖音视频内容,以达到发泄情绪,引起舆论关注的目的。覃xx发布的视频内容中多次配文以“猪狗不如”、“牲口不如”等言论对向x进行公然侮辱,相关视频内容总点赞量及总浏览量均达到上千条。2025年5月29日,覃xx经过民警教育后已将抖音平台上涉及向x不当言论的所有视频删除,并在抖音平台公开发布道歉信。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报案材料、电子提取笔录、抖音内容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覃**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门县公安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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