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石)决字[2025]第0513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永兴*******,现住湖南省石门县易家*******。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08时许,我所接到刑侦大队移交的断卡线索杨XX有涉案嫌疑,民警通知杨XX来所发现杨XX通过网络在手机APP上玩打鱼机参与赌博。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手机照片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门县公安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