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澧)决字[2025]第0559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梦溪镇*******,现住湖南省澧县澧阳街*******。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罗××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澧县澧阳街道万寿宫社区××天桥地下实施盗窃,盗走一辆绿色台铃牌电动车。
以上事实有:1、案件查获及到案经过;2、违法行为人罗××的陈述与申辩;3、被侵害人陈雨昕××陈述;4、证人石××的证言;5、现场指认照片;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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