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澧)决字[2025]第0558号

  被处罚人皮**,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甘溪滩*******,现住澧县澧南镇双荷村
  现查明:2024年12月27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皮**与金林驾车在澧县澧南镇曲记殡葬用品超市前,撞倒曲庭金摆在路边的花篮,金林见状与曲庭金交谈。皮**下车后到隔壁订购花篮,后到曲庭金的店内与其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并动手击打其头部、面部。经常德市澧洲司法鉴定所鉴定曲庭金构成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伤一级。皮**到案后赔偿被侵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2025年03月17日澧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上事实有:1、案件查获及到案经过;2、受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违法行为人皮××的陈述与申辩;5、监控视频光盘;6、法医鉴定结论;7、其他证据等证据证实。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二)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皮**行政拘留七日。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