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青)决字[2025]第0533号
被处罚人黄**,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甘肃省高台县南华*******,现住起陆酒店员工宿舍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黄XX系双峰县青树坪XX酒店的前台工作人员,2025年4月2日,青树坪派出所民警在青树坪镇XX酒店检查时,发现黄XX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导致起陆酒店8XX2房间开房人为陈XX,实际住宿人为陈XX。
以上事实有黄**本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起陆旅客住宿登记表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双峰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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