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城南)决字[2025]第0713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谷洲镇湾里*******,现住邵阳南站附近
  现查明:违法嫌疑人XXX,在2025年6月25日上午6时许,在邵阳市大祥区城南街道××××外,翻墙进入×××家中,XXX在牛棚旁的鸡笼旁正欲将笼中4只鸡放入其所携带的麻袋后时,被住户夫妻发现,并报案至公安机关。经查,XXX有多次盗窃鸡及铜线前科。
  以上事实有一、违法行为人供述 二、报案人询问笔录 三、照片等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