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内)决字[2025]第0833号
被处罚单位:肇源县****,地址:,法定代表人:彭***
现查明:2025年06月24日11时许,长沙市公安局内保支队重点工程大队民警胡毅、唐咸文在对长沙西城际铁路(长沙西站)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负责该项目保安服务的肇源县****自招用两名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且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
以上事实有证据:保安员陈述、保安队长陈述、法人授权委托书、保安服务合同等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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