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城)决字[2025]第049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金龟*******,现住湖南省永兴县金龟*******。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晚21时许,在永兴县西水路山湖海小区6栋2701房李**家中,由代林飞进行坐庄,李**提供场地,以“铜钱宝”方式赌博的曹秋英、代林飞、曹雷兵、曹兵、尹小武、曹先礼、李**、曹海兰等8人,赌注为10元至100元不等。
以上事实有1.李**询问笔录,代林飞询问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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