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杨)决字[2025]第0956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杨市*******,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杨市*******。
  现查明:2025年1月份,曾迪雄诱骗刘**在其家的好运来商店中放置1台“游戏机”(打烟机),刘**收取曾迪雄600元一个月的租金和电费。后刘**亦在该机器上玩,知道该机器具有赌博上分功能后,仍为曾迪雄的赌博客户提供“打烟机”中一包烟获利1元钱的帮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刘**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