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城)决字[2025]第048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七甲*******,现住湖南省永兴县七甲*******。
  现查明:2025年06月24日,李**在永兴县朝阳佳苑4栋1单元家中,利用家中剩余的半个烟弹进行吸食多(依托咪酯),后被永兴县城关派出所民警查获,经尿液检测,李**依托咪酯尿检结果呈阳性,其对吸食毒品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李**询问笔录,2.尿液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