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杨)决字[2025]第0955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杨市*******,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杨市*******。
现查明:2024年12月份,曾**为获取非法利益,委托其朋友李汉良从广东佛山购买以充值一元上四百分,通过捕鱼得积分兑换香烟,并可下分兑换人民币的“打烟机”赌博机六台,将其放置在杨市镇枧埠村、金星村、湘思村等商店供他人赌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曾**的陈述、扣押笔录、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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