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新)决字[2025]第1585号
被处罚人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三塘*******,现住湖南省双峰县三塘*******。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16时许,违法人杜X宝按照上线(飞机昵称“小林”)的指示,从娄底市双峰县前往长沙县泉塘街道XX公园附近收取被害人周X宝的被骗资金29万元,后按照上线指示,将收取的现金放置于指定地点。
以上事实有杜××本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监控截图;指认照片;被害人周××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诈骗法》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杜**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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