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双)决字[2025]第0604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分水*******,现住湖南省湘潭县分水*******。
  现查明:2025年6月21日晚20时违法行为人张××窜至湘潭市岳塘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通过拉车门的方式对停放在路边停车位的一辆车牌号为湘C5××××的黑色哈弗SUV车辆实施盗窃,盗得两瓶“浏阳河”白酒、一瓶“泸州老窖”白酒、一包和天下香烟及三包和气生财香烟,得手后将其变卖花销。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张**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实施盗窃;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