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呆)决字[2025]第0448号
被处罚人莫**,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呆鹰岭镇鸡市新村,现住呆鹰岭镇鸡市新村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下午16时40分许,违法行为人莫XX和王XX一起在XXXX学院XX栋宿舍楼寻找毕业生遗弃的物品;当发现该院XX栋XX宿舍内毕业已打好包未拿走的物品和放在宿舍内未拿走的物品后,莫XX就在该宿舍内凳子上拿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台平板电脑,在桌子上拿走了一部手机,准备卖掉换钱,同时还拿走了宿舍内的包括三双鞋子、一条裙子等生活用品准备供自己使用。违法行为人莫XX在明知宿舍内的贵重物品不是学生遗弃物品的情况下,为了贪小便宜随意拿走她人财物的行为属于盗窃的行为。经审问,违法行为人莫XX对其实施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莫**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韩嘉怡的陈述,视听资料,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莫**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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